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