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