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