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