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