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