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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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