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