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