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