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