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