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