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