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