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