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