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