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6年)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