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