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