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