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