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