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同时废止。 附表 注:1. 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