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