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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供水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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