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