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