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