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