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第四条 城建监察规定(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