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