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