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