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