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