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