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