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