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