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