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强行上下列车;

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携带宠物乘车;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