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并落实运行维护制度和规程,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状态稳定。
确需委托外单位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安全管理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服务商。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委外服务商依据委外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委外服务商作业安全、维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委外服务商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委外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