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更新改造管理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是指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包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单位更新改造方案编…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购置列车或转厂生产的首列车,应先行开展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 第二十一条 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前,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信号系统的选型能与车辆、供电、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乘客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关键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软件安全隐患或缺陷,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供应商升级修复。对于新增功能或其他优化性的软件升级需求,应对功能变化和其他功能模块受影…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时,运营单位应对改扩建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后,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过程中,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