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