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可视情况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地震烈度为5(含)至6(不含)度的,驾驶员应加强瞭望、监控,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全线全面检查行车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受影响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地震烈度为6(含)至7(不含)度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必要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开往受影响区段的列车,组织已进入区间的列车退回发车站。

地震烈度为7(含)度以上或行车关键设施设备损坏的,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在站列车清客后退出服务,组织区间列车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运行至就近站清客后退出服务,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如列车迫停区间,应组织乘客区间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