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制度;
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具有法人资格;
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制度;
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