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