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